国际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侵权胜诉

     中新网4月24日电中国法院网消息,4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十一大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网站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系列案件,集中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据悉,原告包括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博德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公司、百代唱片有限公司、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水星唱片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对涉案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以及相关链接服务;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并提供相关歌曲的音乐盒服务,存储用户搜索到的歌曲链接,方便网络用户试听和下载。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为此,原告曾向被告发出断开相关链接的通知,但被告未删除相关链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50万元。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涉案试听和下载的歌曲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其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仅是涉案歌曲的搜索和链接服务,并非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通过分类列表、提供关键词搜索推荐的方式查询,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普遍采用的服务方式。被告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在接到原告合乎法律要求的相关权利通知后,断开了原告提供了URL 地址的相关链接,并在雅虎网站公告栏中进行了公告。原告要求断开所有侵权链接的要求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被告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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